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使用、传输、披露和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 定义
1.个人信息:指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学历、职称等。
2.信息系统:指用于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设备等。
3.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指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包括信息技术部门主管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 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
第四条 合法性原则
1.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2.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得收集与个人信息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 限制性原则
1.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使用、传输和披露应当限制在实现特定目的的范围内,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
2.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安全性原则
1.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使用、传输和披露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2.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应当加密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或丢失。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的职责
1.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应当负责制定和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2.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应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使用、传输和披露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个人信息安全事件。
3.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内部管理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
第八条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的义务
1.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应当保守个人信息的机密性,不得私自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防范个人信息的风险。
3.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技术防护和管理。
第四章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管理
第九条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1.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事件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影响较大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信息主体告知,并协助信息主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监督和检查
1.学校的监察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信息化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 处罚和追责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第十二条 生效和修订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程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个人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