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校园网络管理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5-2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校务管理的需求,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以下简称CERNET)的接入单位和组成部分,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条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通过网络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允许发布未经学校同意或CERNET授权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学校校园网包括教学、科研、办公区及学生宿舍区计算机网络。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网络建设管理

第四条 校园信息网络包括校园计算机网络、公用通信网络和专用通信网络,统一归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管理。

第五条 校园信息网络管道由信息办负责需求制定和使用管理;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在学校地下管网统一管理的原则下,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包括校园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涉及光缆、网络机房、网络设备、域名管理、IP地址管理、认证计费、安全防护、网络接入与运维等,由信息办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网络接入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所需的网络设备间和电源保障,协助解决网络布线和设备安装所需空间,负责安防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接入互联网遵循“统一出口、统一管理”的规定,由信息办负责实施。学校各单位在校园内不得擅自通过社会网络资源接入互联网。

第八条 师生员工接入校园计算机网络,实行“实名注册、认证上网”的制度。网络接入实名制由信息办负责实施。

第九条 学校所有基建、修缮工程应将工程范围内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纳入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验收范畴。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及其网络设施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互联网站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设立互联网站,应使用由信息办统一管理和分配的学校互联网IP地址和学校互联网络域名,并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入网用户应统一向信息办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用户和个人应严格使用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办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设立子网站,可基于学校网站群平台建设;为保证网站的安全性和共享性,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再自行建设以Web信息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网站平台。各单位的子网站实现统一认证、统一授权、统一登录和统一管理。 

学校网站群平台由信息办统一建设,其技术安全由信息办负责;运行在网站群平台上的网站的内容安全由网站主办者负责。

第十四条 各互联网站的主管单位应建立网站应急值守制度,规范应急处置流程,由专人对网站进行监测,发现网站运行异常及时处置。对于使用频度不大、阶段性使用的网站,可采取非工作时间或寒暑假、节假日关闭的方式运行。

第十五条  子网站主要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校务管理等方面的Web应用建设,不得在网站发布商业广告或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内容。子网站要明确内容审核、审查程序,发布、转载和链接的内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校内相关管理办法,发布信息要严格区分访问权限,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严肃性,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第十六条 使用网站群平台服务需申请注册,不再使用的服务应及时申请注销。注册网站需填写申请表,申请单位负责人需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使用网站群平台服务的网站可注册南京晓庄学院二级域名。二级域名统一格式为:xxx.njxzc.edu.cn xxx 为单位名称),二级域名的申请可与网站的建设一并办理。

第十七条 使用网站群平台服务的网站负责人应为在职教工,网站管理员应为在职教工或在校学生。网站开发技术人员只在网站建设时分配临时权限,网站建成发布后将取消相关权限。网站负责人或者管理员拥有网站的管理账号及权限,应妥善保管账号,由于账号管理不当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网站群平台使用方承担。网站负责人或管理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信息办报备。

第十八条 网站群平台提供留言板功能模块,但不提供聊天室、论坛等其它交互功能模块。留言板模块提供了先审后发功能,技术责任人必须严格审核信息内容,对不良信息要进行及时备份和删除。除信息办外,校内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电子公告服务的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站点(简称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信息办将视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子网站服务。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网采用实名认证上网,用户分为正式用户和临时用户。正式用户为在职教学员工与学生。因学习、培训或工作需要经信息办确认的其他人员为临时用户。临时账号仅用于享受校园网络资源,不能参与校务管理。临时用户的上网行为及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所属单位(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得转借和转让。严禁一个账号多人共用。因账号保管不善造成违法等后果的,账号所有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如工作调动、毕业等)不在学校工作或学习的用户,应及时办理校园网用户注销手续。对超过6个月未使用的用户,信息办将视具体情况暂停或注销其账号。

第五章  运行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的建设、维护、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建设校园网的子网,但应服从学校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子网建设的设计方案由信息办审核。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部门)负担。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的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收入和支出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下列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

(一)盗用他人账号、密码的;

(二)非法占用校园网IP地址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四)损坏校园网公用设施的;

(五)自行在寝室之间拉网线的;

(六)不服从校园网管理部门或人员管理的;

(七)其它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用户发生违规行为的,由信息办视其情节轻重会同相关部门作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提出警告;

(二)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三)向其所在单位(部门)通报,并禁用校园网账号或中断计算机联网两周;

(四)永久禁止在校园网中建立账号;

(五)提交学校做出行政处理;

(六)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